单位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时,财务会计区分商业汇票是否具有追索权进行核算,预算会计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进行核算。
一、财务会计核算
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时,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,借记“银行存款”科目;按贴现利息金额,借记“经营费用”等科目。对于无追索要的商业汇票,按照票面金额,贷记“应收票据”科目;对于附追索权的商业汇票,按照票面金额,贷记“短期借款”科目。附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到期时,未发生追索事项的,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,借记“短期借款”科目,贷记“应付票据”科目。
二、预算会计核算
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时,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,借记“资金结存——贷币资金”科目,贷记“经营预算收入”等科目。附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到期的,未发生追索事项的,不涉及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,预算会计不做账和处理。
例1-1
某事业单位2025年5月因开展事业技术服务收到一张不带息,票面金额为20万元的商业汇票,期限为6个月,该商业汇票无追索权。7月,事业单位将该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,贴现期为3个月,年贴现率为3%。
7月将商业汇票向争行贴现时。
贴现利息金额=20万元=1500元。
财务会计财务处理如下:
借:银行存款 19850
经营费用 150
贷:应收票据 20000
